XX省保定市XX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集团**股份有*公*,住所地XX省保定市竞秀区XXX。
法*代表人:李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建筑器材**有*公*,住所地XX省沧州市献县XX。
法*代表人:吴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XX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X集团**股份有*公**与被上诉人XXXX**公**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XXX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XXXX集团**股份有*公**诉请求:一、依法*正“XXXX**公**2021年7月1日起按LPR利*计*支*利*”,改判上诉人不支*逾期付款利*。(争议金*为:7331.11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收到一审判决之日2022年5月18日止)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一、上诉人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不应**利*。根据合同约定XXXX**公*(以下简*XXXX)支*逾期付款利*的前提是XXXX存在逾期支*价款的行为,双***最终*算,所以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说法。双**订的合同第2.3条约定:“若需超合同(第2.1条约定供货范*)供货或货款超过合同总价的10%需要双**行协商*订补充*同”。4.1条约定:“甲乙双***照(送货批次)对已供货进行预结算。双**署预结算单*认已供货数量及价款,作为货款支*与最终*算的依据。在乙方*行完毕**供货义务后60日甲乙双**理最终*款结算确认手续。”本案XX,被上诉人XXXX**公*(以下简*XXXX)给上诉人的XX府、XX御园、XX广*三个项*供应*料。因被上诉人XXXX超过合同约定金*供货,双**于*际供货金*存在争议,被上诉人不能*供相**料证明*将材料交付三个项*,一直无法***际供货情况,不能*商*签合同,未能*理最终*算,导致不能*款。且一审后,上诉人查*到双***订的4份合同原件,确认合同金*为357110元,新的证据更能*明*因被上诉人原因导致不能*算及付款。故上诉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不应**利*。二、被上诉人主张*2021年7月1日起按LPR利*计*支*利*”,起算时*有*。上诉人认为至少对于*款金*双**成*致,待补签完合同,办理最终*算后,才应*始起算逾期付款利*。综上,上诉人为了维护其合法**,请求二审法*查**实,依法*判。
XXXX建筑器材**有*公**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逾期在先,应*支*利*,请二审法*依法*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XX建筑器材**有*公***审法*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XXXX**公**即支*XXXX**公**卖合同货款219,278元;2、判令XXXX**公**LPR利*计*逾期付款利*,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XXXX**公**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一审XXXXXX集团**股份有*公**认XXXX**公**本案XX主张*事实,一审法*对XXXX**公**张*事实予以确认。XXXX**公**张*事实如下:2019年*2020年*,XXXX**公**卖合同与XXXX**公**订《钢筋套管*销合同》,双**定了工程*称、工程*点、供应**及质量标准、结算和*款方*等事项。XXXX**公**卖合同累计*XXXX**公**货519,278元,经***购负责人对账,XXXX**公***XXXX**公**卖合同货款219,278元。
一审法*认为,XXXX集团**股份有*公**认XXXX**公**本案XX主张*事实,故对XXXX**公**张*事实予以确认。依照《XX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XX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XXXX**公**款人民币219,278元*利*(以219,278元*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LPR利*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XX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2,520元(已减半),由被告XXXX**公**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理查**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双**于*际供货金*存在争议,双***最终*算,上诉人主张*不应**逾期付款利*,本案一审XX,被上诉人主张*诉人尚*被上诉人买卖合同货款219,278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货款金*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对被上诉人主张*货款金*予以认定,理据充*,二审XX,上诉人主张***于*际供货金*存在争议,对其在一审XX自认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因其未能*出合理的理由,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期付款利*的起算日期,一审XX,双**逾期付款利*的利*及起算日期均达成*致意见,故一审法*认定的逾期付款利*的起算日期,并无不当。综上所述,XXXX**公**上诉请求不能**,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本院依照《XX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X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二年*月六日
法*助理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