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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案件详情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男,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郑XX,男,汉族,住涞源县。

原告王XX与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判令原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200X年*2020年*款利*X万**计X万*;后*更为按月利*2%支*自借款之日至款项*清之日止的利*。2、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X年12月2X日,被告郑XX(郑XX)以做生意为由向*告借款2万*,借款期限六个月,并向*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利*。借款期满*,原告多次上门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原告起诉至法*,请依法*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XX辩称,贷款协议属实,当时*借了原告2万*,有*XX在场,我已经*付了原告半年*利*。中间,原告和*伙唐*川里的人找到了我,让我给川里人打了一张*条,借款金*为2万*,让我直接还钱*川里那*人,不用再还原告,但原告没有*本案的贷款协议还给我。我现在欠川里那*人2万*,不应*再还原告钱*。

经*理查*,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X年12月2X日,被告郑XX以做生意需要钱**告王XX借款2万*,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订了《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约定:一、甲方*给乙方*20000元(贰万*)利*4分,每月共计X00元,到月现清,贷款期限为半年;二、贷款到期如果乙方*还不了甲方*贷款,乙方*意用自己的住房*抵押偿还贷款;三、乙方*房*至,东*郑XX房*、西至李XX房*、北至房*、南至路*;四、贷款人郑XX签字(按手印),证明*王XX签字(按手印)。协议签订后,原告以现金**将借款20000元*付了被告,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清借款期限的利*。

以上事实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贷款协议》在卷作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本案原告提交的《贷款协议》证实了被告向*借款的事实,双**间形成*借贷关*,依法**法*保护。双**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告未偿还借款,因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双**定的月利*为4%,现原告主张*月利*2%支*利*,本院予以支*;因被告已偿还半年**,利*应*200X年X月2X日起至款项*清之日止按月利*2%计*。被告抗辩该笔借款已经**他给一伙川里人打借条而发生了转移,不应*偿还原告借款,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无法*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郑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0000元*利*(利*自200X年X月2X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按年**24%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X00元,减半收取计X00元,由被告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XX

二〇二〇年*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X


  • 2020-09-01
  • 涞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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