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电商广告公司(1688 平台运营方),法定代表人汪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西XX);被上诉人杜X,原审被告某电商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上诉人),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杜X在 1688 平台向某商贸公司购买 200 个锅具并付款后,未实际收到货物,商贸公司失联。杜X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主张电商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电商广告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2024 年 3 月 5 日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杨XX律师到庭应诉,涉案商贸公司未出庭。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专业抗辩,提交订单时间轴、平台交易规则、维权记录等关键证据,重点证明杜X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自身未合理使用平台收货机制存在过失、平台已对违规商家采取必要处罚措施且尽到法定提示义务,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后完成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二审依法改判:一、维持原审解除买卖合同、商贸公司退还杜X 11236 元货款并赔偿 300 元公告费的判项;二、撤销原审判令电商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三、驳回杜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 81 元由杜X承担。
理由: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杜X大批量采购商品非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者;其未及时延长收货导致自动打款存在重大过失;平台已采取必要措施,判令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