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三人团伙利*卡主取现转移涉诈资金,律师*绕犯罪数额与主从*认定有*辩护案
审理法*: 山**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
案情简*:
公*机关***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刘、叶为获取非法**,于2024年5月共谋为上游*罪转移资金。三人分工明*:刘负责对接提供银行账户的“卡主”;叶负责现场望风,监督“卡主”取现;刘*作为上线,负责接收现金*向*转移。三人通*上述方*转移涉诈资金*计*民币124,450元,涉及多名被害人。被告人刘*的辩护人为秦律师;被告人刘的辩护人为张*律师;被告人叶的辩护人为山*XX蕾律师*李*律师。
办案经*:
辩护工作主要围绕犯罪数额认定、主从*区分及量刑情节展开。
针对刘XX:其辩护人提出,现有*据仅能*实其经*部分资金,其他涉案款项*应**其犯罪数额,且其具有*首、从*、退赔谅解*情节,建议从*处罚。
针对刘*:其辩护人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且具有*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针对叶:其辩护人迟延蕾律师*提出,部分款项*上游*罪事实不清,不应*定;叶仅负责望风,系从*;具有*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社会危*性小,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对于*护意见,法*认定:
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刘XX作为组织者,应*全*犯罪数额负责。
刘XX系累犯,依法***处罚,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首。
刘、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依法*以减轻处罚。刘具有*首情节,叶具有*白*节,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确有*罪表现。
综上,法*判决:
一、被告人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二、被告人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千元(已预交)。
三、被告人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千元(已预交)。
主要应*法*:《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十七条(从*)、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