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为某某钢管*件租赁中心,住所地为江**南京市江*新XX,经*者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系北京XX律师。被告一为某某建设工程**有*公*,住所地为湖北省XX,法*代表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系该**公**工;被告二为某某(男,1977 年 3 月 7 日出生,汉族);被告三为某某(男,1962 年 9 月 27 日出生,土家*);被告四为某某(男,1984 年 2 月 21 日出生,汉族);被告五为某某(男,1981 年 2 月 5 日出生,汉族)。原告某某钢管*件租赁中心因与五被告发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一支*中XX集团XX产业链总承包*工学校建设工程**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止的租金*其他杂费 703415 元;2.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出资范*内对第一项*讼请求承担补充*偿责任;3. 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第一项*讼请求承担连*担保责任;4. 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诉讼费*。原告诉称,2021 年 10 月 28 日其与被告一及被告四、被告五签订《钢管*件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工程*称、期限、租金*准及担保责任*内容,原告按约提供租赁物后*生租金*各项*费*计 803415 元,被告一只支* 10 万*,剩余*项**要仍未支*,且被告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一股东*实缴出资,故诉至法*。被告一辩称原告主张*租金*事实不符,部分租赁物非案涉项*使用,其核算尚*租金 143382.74 元,且原告要求股东*担补充*任*依据;被告二、三、四、五经**送达相**料后,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办案经*
江**南京XX*新区人民法*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对本案立案受理,依法*用普通**,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被告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三、四、五经**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依法*本案进行缺席*理。法*经*理查*,2021 年 10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四、被告五签订的《钢管*件租赁合同》合法**,合同对租赁物使用地点、期限、租金*准、维修保养、提货退货方*、担保责任*均作出明*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期间 25 次出库租赁物,出库单*有*告四签名,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期间 22 次入库租赁物,入库单*有*告四与案外人某某签名,且案涉租赁物均已全*入库。经**根据出库单、入库单*计,案涉租赁产生租金、卸车*、扣件清理费*计 803415 元,被告一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2022 年 1 月 29 日共向*告支* 105000 元。2024 年 2 月 1 日原告曾*律师*向*告一催要剩余*项。另查*,案涉工程*际地址与出库单*注地址存在行政辖区变更情况,被告一的股东*被告二、被告三,二人认缴出资期限为 2030 年 10 月 8 日,被告一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被法*作出限制消费*。法*对原告提交的《钢管*件租赁合同》《出库单》《入库单》等证据均予以采信。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一某某建设工程**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某某钢管*件租赁中心支*租赁费* 698415 元;
- 被告四某某、被告五某某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某某钢管*件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相**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10834 元、保全* 4037 元、公*费 400 元,合计 15271 元,由被告一、被告四、被告五共同负担。
判决理由
- 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束*,案涉《钢管*件租赁合同》系各方*愿签订,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法**,各方*应*守约定。被告一抗辩部分租赁物非案涉项*使用,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出库单*由合同约定的提货负责人被告四签名,出库单*址标注因行政辖区变更无法**区分租赁物卸货地点,故法*对被告一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法*定案涉租金*各项*费*计 803415 元,扣减被告一已支*的 105000 元,被告一尚*原告 698415 元;
- 原告仅提交了被告一的限制消费*,不足以证明*告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具备破产清算条件,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一股东*法*有*缴出资的期限利*,故法*对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补充*偿责任*诉请不予支*;
- 被告四、被告五自愿作为担保人在案涉租赁合同落款处签名,应*据合同约定对被告一的案涉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且二人有**承担保证责任*范*内向*告一追偿;
- 被告二、三、四、五经**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由此导致的不利**由其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