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被上诉人):某某**公*(南京XX**公*),住所地在江**南京市XX*新XX,法*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务所律师)、某某(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务所律师)。被告(上诉人):某某(男,1986 年 8 月 1 日出生,汉族)、某某(女,1992 年 1 月 9 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南京XX**公*),住所地在江**南京市鼓楼区,法*代表人某某,该**公**经*;某某**公**霞XX**公*(南京XX**公**霞XX**公*),住所地在江**南京市栖霞区,负责人某某,该**公***。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江*XX律师*务所律师)、某某(江*XX律师*务所实习*师)。原审第三人:某某**公*(西XX**公*),住所地在陕西省西成*XX,法*代表人某某,该**公**经*,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工)。
某某**公**与某某、某某、某某**公*、某某**公**霞XX**公**生服务合同纠纷,向**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因外卖骑手招聘服务合作,欠付其服务费*予支*,原审第三人系案涉合作中的关*方,与某某**公**在直接的招聘服务协议。四被告认为一审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不应*全*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由此引发本案一审及二审程*。
办案经*
- 一审阶段:某某**公*****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四被告共同支*欠付服务费 356394.6 元、支*相***损失并承担本案全*诉讼费*。一审法*依法*理,查**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款项*来、发票开具,以及原审第三人与被告方*服务协议、款项**、盖**认费*明*等事实,认定各方*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法*关*,并作出一审判决,支*了某某**公**部分诉讼请求。
- 上诉阶段: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仅由某某(男)支* 158100 元,驳回某某**公**其余*被告的诉讼请求,且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担,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同时*充*相**诉理由。
- 二审审理: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立案后*法*成*议庭审理本案,四上诉人和*上诉人某某**公**提交了新的证据,法*组织双**行质证并作出认证意见,对一审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更多案件细节,经*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为案涉合同相*人如何*定、四上诉人应*向*某**公***欠付的 9 月 5100 元、11 月 190400 元。原审第三人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仅提交相**明**自身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二审法*作出终*判决,驳回四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一审判决四被告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某**公***各项**合计 354860.6 元,并支*以该金*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7 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损失,驳回某某**公**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务,需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一审案件受理费 6646 元、保全* 2320 元,合计 8966 元,由某某**公**担 48 元,四被告连*负担 891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210 元,由四上诉人共同负担。
判决理由
- 关**涉合同相*人认定:某某(女)在某某**公***前后*参与案涉服务合同的履行,并非仅履行职务行为,其应*为合同相*人承担责任;结合聊天群组成、款项**、发票开具、监事任*等事实,某某**公**栖霞XX**公**构成*涉服务合同相*人,某某**公***理理由相*二者为合同相*方。同时,原审第三人相***上的印**其二审提交说明*的印**致,且相**作人员对盖**宜明*,故印**实,对四上诉人的印**定申*不予准许。
- 关**付费*支*认定:四上诉人主张***员费*已在 9 月支*,但现有*天记录显示其认可该费*并承诺补足,且未提供相*证据推翻该事实,应*担举证不利**;四上诉人未积极核实 11 月推送人员及费*情况,原审第三人工作人员已与被上诉人多次核对相**单,四上诉人否认 11 月费*及单*缺乏证据支*,故其应**欠付的 9 月 5100 元、11 月 1904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