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胡X,男,1962年*,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河南某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李X,男,1983年*,汉族,住洛阳*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某律师*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X,女,1980年*,汉族,住洛阳*洛龙*。
被告:洛阳*XX**公*(简*某房***公*),住所地洛阳*洛龙*。
法*代表人:杨*,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某某,河南某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X,河南XX律师(特别*权)。
被告:河南XX**公*(简*某建设**公*),住所地洛阳*洛龙*。
法*代表人:梁X。
案件基本情况*审理过程
原告胡X诉被告李X、王X、某房***公*、某建设**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X、被告某房***公**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设**公***法*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工程*385,486.5元*利*(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暂计*2023年5月31日为83,202.8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责某房***公**发、某建设**公**建的“天香苑”项*1#楼部分工程**。2016年*2018年*,经*告李X等人结算,确认应*工程*总额为1,165,486.5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已支*78万*,尚*385,486.5元*付。经*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
各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李X辩称:其系某建设**公**工,在结算单*签字属职务行为,法*后*应***公**担,请求驳回对其个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辩称:其系某建设**公**纳,付款行为属职务行为,与原告无个人债权*务关*,请求驳回对其个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房***公**称:1.其为项*发包*,与原告无合同关*,无付款义务;2.原告提供的证据需进一步*实;3.本案实为劳*合同纠纷,原告仅为提供劳*的“包*头”,并非法*意义上的“实际施*人”,无权*破合同相*性向*主张**。
被告某建设**公**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法*查**实
经*理查*:
“天香苑”1#楼项*发包*为被告某房***公*,中标施*单*为被告某建设**公*。
被告李X、王X系某建设**公**工。
原告胡X在未取得劳*资质的情况*,完成*案涉项*部分劳*施*。
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形成*份结算单,均载明*工程*容*申*/应*款金*,经*告李X以项*经*名义签字确认,结算单*金*为1,165,486.5元。
原告认可已收到款项78万*,尚*385,486.5元。
案涉项*已陆*投入使用。
被告某建设**公***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一、关**同效力与结算:原告无资质施*,其与某建设**公**的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案涉工程*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可参照结算单*价补偿。
二、关**款责任*体:
被告李X、王X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法*后*应*其用人单*某建设**公**担,故对原告要求该二人承担责任*诉请不予支*。
被告某建设**公**为中标施*单*,其员工对原告劳*进行了结算与部分支*,应*尚*劳*费*担支*责任。
关**告某房***公**责任:原告仅为提供劳*的个人,并非投入资金、材料、设备的“实际施*人”。在劳*合同纠纷中,其无权*求作为发包*的某房***公**担责任。原告的该项*张***据,不予支*。
三、关***:因双**付款时*约定不明,利*起算时*酌定为本案起诉之日(2023年7月27日),利*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四、关**告某建设**公**席: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应*担不利**。
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法*》、《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相**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原告胡XX*费385,486.5元;
二、被告河南XX**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上述款项*利*(以385,486.5元*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三、驳回原告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4,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