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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南省XX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豫**民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X**公*,住所地河南省XX市某县某路*某路*叉口向****米**。
法*代表人:李X,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河南某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某乡某村委某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河南某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南某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XXX**公*(以下简*某**公*)因与被上诉人刘XX*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人民法*()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第二审程*,由审判员独任*理,于**月*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孙X,被上诉人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某**公**诉请求:1. 撤销()豫民初号民事判决,确认某**公**刘X之间不存在劳*关*,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 本案的上诉费、一审诉讼费*刘X承担。事实和*由:一、某**公**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关*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某**公**明*告知其从*的是暑假短期劳*工作,不存在订立长期且稳定法*关*的主观意愿。二、某**公**刘X之间的合作模式是某**公**布用工需求,刘X自愿来某**公***劳*工作,按照小时**劳*报酬,用工时*由刘X自行安*,某**公**对刘X进行考勤管*。三、从***公***X发放劳*报酬的计*标准和*工管*模式可以看出,某**公**刘X之间并无严*的劳*管*关*以及固定的基础薪酬标准,双**间不具备劳*关*成*的客观特征。四、刘X日被某职业学院录取且已经*到并缴纳了学费,即便双***在劳*关*,仅限于*X被录取前存在劳*关*。

刘X辩称,一、刘X入职某**公***年***周*,符*劳*者主体资格。二、刘X在**日在该学校报到,刘X的劳*关*应**职起直至**日。

刘X向*审法*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刘X与某**公***日起至今存在劳*关*。

一审法*认定事实:刘X在月高*毕*后,于**年日到某**公***汽车*饰件包*工的工作,双**定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日刘X工作结束*,当日分,案外人王X驾驶电动两轮车*某路*南向*行驶至某县某路*某路*叉口北时,撞到路*间井*,造成*动两轮车*车*刘X受伤。该事故经*县公**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王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某县市政保障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X无责任。事故造成*X右胫骨下段*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刘X提交的其与流水*组长王X、车*负责人张X以及在微信群“某包*群”中的微信聊天显示,刘X在工作中受某**公**安*、管*,某**公***X发放劳*报酬。另查*,日,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日,刘X向*职业学院支*学费,元、住宿*,元、书本费元,合计,*元。**年*月日,刘X以“因本人身体原因,需要休学”为由,向*职业学院提出休学申*,该学院予以准许。刘XX,某**公**别**支*月、月、月的工资.元、,元、,.**元。某**公**,刘X月、月、月工时*别*.小时、.小时、.小时,工时**为元/小时。另查*,刘X曾*本案劳*争议向*牟*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劳*仲*,请求确认刘X与某**公**日起存在劳*关*。该仲*委认为,刘X年**毕*后*日到某**公**从*汽车*饰包*工作,工作至日受伤,刘X于日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刘XX*暑假时*进入某**公**工作,在受伤前已被某职业学院录取,根据《劳*部关**彻执行<中华*民共和***法>若干*题的意见》(劳*发[]号)第十二条“在校生利*业余**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关*,可以不签订劳*合同”,刘X与某**公**间不属于**关*,刘X要求确认与某**公**日至今存在劳*关*,其不予支*。于日作出仲*裁决书,驳回刘XX**认与某**公**日起至今存在劳*关*的仲*请求。刘X对该裁决不服,诉至该院。

一审法*认为,《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者建立劳*关*。《劳*和*会保障部关**立劳*关*有**项*通*》第一条规定,用人单*招用劳*者未订立书面劳*合同,但同时*备下列情形的,劳*关*成*:(一)用人单*和**者符*法*、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依法*定的各项**规章*度适用于**者,劳*者受用人单*的劳*管*,从*用人单*安*的有*酬的劳*;(三)劳*者提供的劳*是用人单*业务的组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关**X与某**公**否存在劳*关*。本案中,日,刘X入职某**公*,从*汽车*饰件包*工的工作,参与某**公**考勤,受某**公**章*度的管*,某**公***发放劳*报酬,刘X与某**公**间的关*符*劳*关*的构成*件,故可以认定自日起,刘X与某**公**在劳*关*。对于*X诉请确认其与某**公**日起至今存在劳*关*的请求,没有*实和**依据,该院不予支*。某**公**称刘X是学生身份,但刘X入职某**公***经**毕*,且直至刘X因交通*故受伤,其均未在其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故某**公**该辩解*见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某**公**称,其与刘X达成*是临时*的短期暑假用工合意,但其没有*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该辩解*见不予采纳。某**公**称,其对刘X不进行包*考勤管*在内的劳*管*,**公**章*度不适用于*X,该意见与刘X提交的工作过程*产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某**公**实的工时**盾,该院对该辩解*见不予采纳。某**公****X工资特征与计*方*的辩解*见,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参照《劳*和*会保障部关**立劳*关*有**项*通*》(劳*部发[号)第一条之规定,一审法*判决:一、确认刘X与郑XXX**公**日起存在劳*关*;二、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由郑XXX**公**担。

本院查**事实与一审查**事实一致。

本院查**事实与一审查**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者建立劳*关*。本案中,依据查**事实可以认定刘X日入职某**公*,某**公**张***存在劳*关*没有*实根据,一审认定双**日起存在劳*关*并无不当,但一审未明*双**在劳*关*的截止日期明*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日刘X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故双***关*存续时*为日至月*日。

综上所述,郑XXX**公**上诉请求部分成*。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人民法*()豫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刘X与郑XXX**公**日至**月*日存在劳*关*;

三、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共计元,均由郑X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 2024-07-01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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