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洛阳**XX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鲁世超,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
· 其他当事人:洛阳市XX公司、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李XX、严*案件基本事实与历审概况: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公司、**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公司、**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申请人(**公司、**公司):主要起诉
1. 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
2. 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3. 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河南省高院再审认定与判决: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审理:
1. 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
2. 关于材料款扣减:
o 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再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支持从总工程款中扣除。
o 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
o 车辆转让款(35万元):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
3. 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再审判决结果:
1. 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
2. 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公司、**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
3. 改判**公司、**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此数额是在原二审认定的28,690,000元基础上,扣除经再审支持的材料款等3,515,563.52元后得出)。
4. 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体现:
本案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审查以后最终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阶段,法院根据代理律师鲁世超的辩论和代理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与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在省高院的提审以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负责的工程纠纷,律师的代理工作尤为重要,律师不仅要从繁琐的证据中挑选有利证据,还要说服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甚至还要通过再审途径。本案鲁世超律师不辞辛苦,不畏艰难,通过河南省高院两次再审过程依法为企业减损一千余万元,高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