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在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XX公司员工W响应国家疫情管控政策,服从单位封闭管理安排,于X年某月某日进入单位执行封闭工作任务。四个月后的同年某日晚,W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同事发现后紧急送往某市中心医院救治,入院后当晚即实施手术,术后依靠呼吸机辅助维持生命体征,最终于几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XX公司认为W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W从发病到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XX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某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某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XX公司仍不服,委托辽宁山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XX律师参与办理)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二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W从抢救开始直至死亡已明显超过48小时,且XX公司提出的W突发疾病系因连续工作导致、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意见缺乏证据支持,判决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XX律师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律师团队补充提交了某省某单位追授W同志荣誉称号的决定及荣誉证书、律师谈话调查笔录等新证据,证明W在疫情期间连续封闭工作,工作强度大,发病与高强度工作存在关联。
二、案件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认定的时间界限问题:W从发病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但术后自主呼吸在9小时内即停止,仅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对于这种情况下死亡时间的认定是否应机械适用48小时标准存在争议。
2. 发病与工作的关联性问题:W在疫情期间长期处于封闭、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其突发疾病是否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3.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W响应疫情防控政策,服从单位封闭管理安排,坚守工作岗位,其行为是否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二审期间,律师团队指引XX公司补充提交了某省某单位追授W同志荣誉称号的决定及荣誉证书、律师谈话调查笔录等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不属于“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情形,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由于出现新证据,关于W的工作与病情是否存在关联需要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先行裁量,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某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三、律师价值
(一)专业法律分析,精准把握争议焦点
X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精准把握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针对工伤认定的时间界限问题,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找到了最高检典型案例及劳动部历史文件,提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和人性化角度进行解释,不应机械适用48小时标准。对于发病与工作的关联性问题,律师团队指导XX公司收集并提交了W在疫情期间工作强度大、连续封闭工作的相关证据,主张W的发病与高强度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二)精心制定诉讼策略,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一审诉讼中,XX律师充分阐述了W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理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一审中,XX律师围绕新冠疫情这一全球卫生风险中我国因全国全军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而成为全球首个经济复苏和全面开放国家这一现象、针对工伤条例十年沉疴已无法处理当下社会矛盾的现状、引申近年全国人大对修改该条例之提案的回函,进行了慷慨陈词。被告于辩论环节中表示为XX律师的发言当庭表示折服,因职责所在只能坚持主张。一审法官庭后表示深受触动,认为该案在法律适用方面确属挑战。虽然一审判决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但XX律师并未气馁,而是认真分析一审判决的不足之处,制定了针对性的二审诉讼策略。在二审期间,及时补充提交了新证据,进一步证明W的工作与病情的关联性,为二审法院的改判奠定了基础。
(三)坚持不懈维权,推动争议实质化解
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XX律师始终坚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念,积极推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在二审过程中,律师团队与法院进行了充分沟通,阐述了案件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终促使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原行政决定,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认定工伤的机会,推动了争议的实质化解。事后,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