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副本
睢检刑不诉〔xxxx〕xx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xx,住xx。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xxxx年x月x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于xxxx年x月xx日被xx公安局取保候审,于xxxx年xx月xx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xxxx年x月xx日补查重报;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xxxx年x月xx日补查重报。
xx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xxxx年以来,xxx在xx经营一家xx厂,明知自家生产的xx型号的xx牌燃气阀门不合格(被多地行政处罚),仍通过微信向他人推销此型号阀门,向全国销售此型号阀门xxxxxx余元,其中销售到xx县xxxx元。经鉴定,该燃气阀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xxxx年,被不起诉人xxx将xx厂生产的阀门调压器进行销售。本案提取xx家中已使用的由xx出售并安装的xx型号的xx牌阀门调压器进行检测,因送检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检测结果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后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找到适格检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阀门调压器系伪劣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