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系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漫公司)的股东,持股15%。动漫公司由大股东兼执行董事陈XX(持股85%)实际控制。
自2022年起,刘XX发现公司长期不分红,但陈XX却个人生活奢靡,且公司账面持续显示“微利”或“亏损”,这与刘XX了解到的公司业务规模严重不符。刘XX多次在微信工作群及邮件中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以了解真实经营状况,均被陈XX以“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小股东无权干涉经营”等理由口头拒绝。
2023年5月,刘XX委托我作为代理人,正式向动漫公司发出《律师函》,书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全部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书面答复。刘XX遂诉至法院,主张其股东知情权。
丘敏律师代理思路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完整、连续的工商内档信息,证明刘XX自公司成立之初即为在册股东,主体资格无可争议。同时,我们向法庭出示了《律师函》的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证明已依法书面提出请求并说明了目的。公司“置之不理”的行为,在法律上等同于拒绝,我方已满足“前置程序”要求,有权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深知,查阅“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是本案核心与难点,公司必然会以《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为由进行抗辩。于是,我们在诉状及庭审中系统陈述了刘XX的合理怀疑:公司长期无合理理由不分红、控制人生活与公司财报严重背离、可能存在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因此,查阅的目的是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完全正当。我们还强调,法律并未要求股东在起诉时就自证无“不正当目的”。相反,根据司法解释,当股东已初步说明目的后,公司如拒绝,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我们要求公司拿出具体证据,证明刘XX查阅会导致其“同业竞争”或“泄露商业秘密”,而不仅仅是空泛的指控。
另外,我们提出了具体、可执行的查阅请求清单与方案:要求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于公司住所地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场所,在刘XX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师陪同下进行查阅、复制,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这体现了权利的严肃性与可操作性。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刘XX作为公司股东,享有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其已履行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公司未予答复,刘XX有权提起诉讼。
关于不正当目的,法院指出,动漫公司仅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刘XX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刘XX基于公司长期财务状况异常提出的质疑,属于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范畴。
最终,法院作出胜诉判决,支持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1、动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供刘XX查阅、复制。2、动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全部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备置于公司,在刘XX及其委托的一名专业会计师的陪同下进行查阅,查阅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