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委托人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018 年 12 月办理结婚登记,2019 年 1 月举行结婚典礼,2019 年 11 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21 年因女方谎称家暴事宜引发矛盾,双方及家属间产生隔阂;2023 年春节期间,女方及家人与委托人商谈离婚引发言语争执,此后双方沟通基本中断;2024 年 2 月,双方再次争吵后女方携子回娘家居住,双方正式分居,2024 年 10 月女方搬离其在委托人住处的个人物品,至此双方分居达一年七个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委托人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 元并享有探望权;3. 婚前房产归委托人所有,剩余房贷由委托人偿还,婚后共同还贷 10 万元依法分割;4. 婚后共同存款 10 万元依法分割;5. 本案诉讼费用由女方承担。案件总结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张XX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委托人积极争取合法权益,与对方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核心内容如下:
委托人谢某某与女方自愿离婚;
婚生子随女方生活,委托人自 2025 年 11 月起,每月 28 日前支付抚养费 1200 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女方配合委托人行使探望权;
登记在委托人名下的婚前房产归委托人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委托人偿还,女方在过户条件成就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女方房屋补偿款 50000 元;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债权归各自享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双方其余事宜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委托人承担。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基本实现,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