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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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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仅起居间介绍的次要作用,当庭提出其构成自首、已退缴全部非法获利、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意见,该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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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对崔XX等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 2018 年期间,崔XX介绍他人共谋骗取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 30 万元,涉案过程中存在伪造购房合同、担保人营业执照,虚构借款用途、夸大相关人员收入及财产的行为,截至案发尚有部分款项未归还,公诉机关建议依法对崔XX予以惩处。
崔XX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沁县公安局、检察院先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崔XX委托山西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张晨阳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在案件审理阶段,律师依法出庭为崔XX进行辩护,针对案件事实、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其一,崔XX在本案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作用,未参与贷款资料伪造、贷款办理等核心环节,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二,案发后崔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其三,崔XX已将涉案非法获利 1 万元退还被害银行,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其四,崔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律师据此请求法院对崔XX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系多人共同实施的贷款诈骗刑事案件,涉案人员众多、犯罪事实复杂,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指控。沁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发表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诈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崔XX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崔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沁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崔XX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 2024-02-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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