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化名)于2013年3月入职某印刷厂担任主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于2013年12月起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2月起,公司以"工资单未签名"为由开始克扣当事人工资,2025年1月至5月期间更以同样理由拒付全部工资。当事人多次催告未果,于2025年5月16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仅支持部分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对当事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未予支持,不支持的原因是仲裁委认为张XX与公司就工资金额存在争议,此种拖欠工资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委托王睿琳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王睿琳律师接案后,针对公司在仲裁阶段否认当事人2013年3月入职时间、仅认可社保参保记录(2013年12月)作为劳动关系起点的抗辩,全面梳理当事人历年工作资料,发现一份2015年签订的《股权抵押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当事人"自2013年起即在公司处工作",成为推翻公司抗辩的关键书证。
针对公司"工资表未经员工签名故不存在拖欠"的核心抗辩理由,王睿琳律师对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进行系统性分析,通过比对工资表构成、应发与实发差异、历年发放规律,反推出公司存在系统性克扣工资行为即每月工资拖欠3个月发放,且长年拖欠,员工被境地工资后,亦只能在3个月后发现,无法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损害员工的知情权。
同时,王睿琳律师固定当事人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证据,完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解除事由,为经济补偿金请求夯实基础。
案件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据《股权抵押协议》所载内容,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确认双方自2013年3月18日至2025年5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较社保参保记录提前9个月;
关于工资差额:公司以"工资单未签名"为由拒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支付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工资差额;
关于经济补偿金: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当事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按12.5年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支持当事人相应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当事人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若干元。
本案系大湾区制造业企业用工纠纷典型案例,王睿琳律师通过"关键书证锁定工龄+工资表构成反推+被迫解除固定证据"的组合策略,成功逆转仲裁不利结果,为服务12年老员工争取到全额经济补偿金,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