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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李熙律师 在线
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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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案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2011 年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委托人需向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450000 元。判决生效后委托人因经商失败无力清偿,被告遂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以委托人拖欠借款为由,在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入住登记在委托人名下的房屋,导致委托人及家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该房屋。委托人多次与被告协商搬离事宜并报警处理,均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未得到有效解决,直至 2020 年 11 月法院执行局处置案涉房屋时,被告才予以搬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云南XX律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 3000 元 / 月的标准支付 2012 年 4 月至 2020 年 11 月共 104 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合计 312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案经过

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入住案涉房屋是否取得委托人同意、被告是否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费用计算标准和期间。针对上述焦点,律师指导委托人收集整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法院执行笔录、报警记录等关键证据,拟证明委托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被告实际占用房屋的事实以及委托人曾主张权利的情况。

案件立案后,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入住房屋系经委托人同意,且代付了水电费、物业费,不存在财产损害行为,同时主张委托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李熙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逐一进行反驳:其一,被告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入住取得委托人同意,其擅自占用房屋的行为已侵害委托人的物权;其二,即便被告存在代付费用的行为,亦不能抵消其非法占用房屋产生的占有使用费;其三,委托人已完成基础举证责任,证明了房屋所有权及被告实际占用的事实,被告应就其合法占用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李熙律师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专业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交的无有效依据的证据予以否定,同时申请法院调取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查封等信息,进一步完善案件证据链,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李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 2014 5 1 日至 2020 11 18 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157200 元;

2. 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 5980 元,由委托人负担 2967 元,由被告负担 3013 元。

法院认定,委托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被告自认入住房屋的事实,且无证据证明委托人免除其占有使用费,故应支付相应费用。同时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法认定了被告占用房屋的起始时间,并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了 2000 元 / 月的计算标准,支持了委托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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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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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熙律师,云南省普洱市人,2012年7月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专业,曾在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从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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