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茶叶经营个体户,2019 年 9 月将自有茶叶存放于另一茶叶经营个体户的仓库中,双方约定茶叶销售需经委托人同意。后该个体户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销售案涉茶叶,却未足额支付茶叶款,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诿剩余款项。2020 年 4 月,经委托人催收,该个体户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茶叶款 55376 元,承诺 2020 年 10 月 20 日前还清,且约定因该债权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偿费用均由其承担。还款期限届满后,该个体户仅支付 6000 元,剩余 49376 元始终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云南XX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茶叶款 49376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
办案经过
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固定关键证据。经核查,委托人持有被告亲笔书写并捺印的《欠条》,该欠条明确载明了茶叶的数量、单价、总欠款金额、已付款项、尚欠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同时委托人还持有暂住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律师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抗辩欠条系在委托人威胁、谩骂情况下出具,且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不合理,同时声称茶叶实际买受人未向其支付款项,自身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仅同意分期支付或以茶叶抵债。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李熙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其一,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欠条出具后,仅能证明委托人催款过程中的言语行为,无法证实欠条出具时被告受到人身威胁、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自认欠条系其亲笔书写捺印,该欠条合法有效;其二,欠条中已明确约定茶叶单价及总金额,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即视为对该金额的认可,现以单价不合理抗辩无事实依据;其三,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其拒不向委托人支付茶叶款的理由。同时,李熙律师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委托人主张的律师费有明确合同约定及实际支出凭证。
案件结果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茶叶款 49376 元、律师费 5000 元,并自 2020 年 10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5.005% 计算支付原告 49376 元茶叶款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 案件受理费 1034 元,减半收取 517 元,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诉讼请求基本全部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