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 2017 年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2018 年生育一子。婚后被告存在出轨行为,且曾对原告实施过激行为,原告于 2022 年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双方长期分居,原告独自外出务工,2025 年被告虽口头同意离婚,但原告为避免权益受损,委托刘俊宏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且原告每月支付 300 元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诉后同意离婚和抚养子女,但主张原告每月支付 600 元抚养费,同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办案经过
刘俊宏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针对本案制定了清晰的办案思路,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结婚证复印件、首次离婚诉讼的民事判决书、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子女预防接种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
案件于 2025 年 4 月 9 日由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开开庭审理,刘俊宏律师陪同原告远程参与庭审,被告到庭应诉。庭审中,刘俊宏律师就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一是原被告经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已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无修复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二是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主张每月支付 300 元符合自身实际情况;三是针对被告主张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仅认可部分共同财产,对部分债务的真实性和共同性不予认可。
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充分论证,对被告提交的部分债务证据提出异议,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抗辩。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贷款证明等证据,刘俊宏律师就该部分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发表专业意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刘俊宏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 28 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 600 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辆机动车归被告所有,因购买车辆产生的全部贷款及差欠农商行的借款本金 40000 元及相应利息均由被告负责偿还;差欠案外人 48000 元借款,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 元,由被告负担;
5.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