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 年 7 月双方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原告出资 10 万元共同经营汽车抵押相关业务,原告依约完成出资,合伙期间原告负责收集抵押相关信息,被告负责具体经营事宜。2022 年 9 月 2 日,双方口头协商退伙并完成结算,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投资款 9 万元并每月支付利息 3800 元。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便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贵州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投资款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且认为向原告支付的款项系合伙分红而非利息,同时辩称原告存在不诚实诉讼行为。
办案经过
刘俊宏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包括原告向被告的出资转账记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的付款凭证等,其中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催要利息,被告未提出异议且按要求转账,以及被告认可原告仍有 9 万元投资款在其处的内容,成为本案核心证据。
一审阶段,刘俊宏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证据,清晰阐述了双方合伙、退伙结算的事实经过,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主张被告应按双方约定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同时针对利息标准,主动参照法律规定要求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律师的举证和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信。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刘俊宏律师积极应对二审程序,针对被告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上诉理由,逐一进行答辩:其一,一审法院已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文书,被告实际知晓开庭事宜却无故迟到,一审程序并无不当;其二,结合双方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已达成退伙协议,被告支付的款项系利息而非分红。二审庭审中,刘俊宏律师进一步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还原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依据。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合伙关系及退伙结算的事实,认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投资款,同时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依法调整为按 2022 年 9 月一年期 LPR3.65% 的四倍即年利率 14.6% 计算,将被告已支付款项中超出法定利息的部分抵扣本金,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投资款 77380 元,并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4.6% 从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提起上诉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了被告的全部上诉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