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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延辉(湟源)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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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马**,青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缺席)
被告:张X*,男,汉族
被告:张X*,男,汉族
被告:钟*,男,回族
原告贾XX与被告**XX公司、张X*、张X*、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马**及被告张X*、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XX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 52447.98 元,误工费 13000 元(500*26=13000),护理费 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90 元(15*26=390),营养费 780 元(30*26=780),上述费用共计 68617.98 元;2.上述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贾XX和张X*在 2022 年 9 月份时在青海黄南别的工地干活(甘肃**服务有限公司在黄南XX**县的铁塔维修),然后张X*告知原告别的地方有个活,每天工资 500 元,2022 年 9月 22 日,原告和张X*一起去了,当天在工作当中就从高处摔下。事发后**公司委派钟*谈过赔偿的问题,公司的意思是愿意支付医药费,后来赔偿问题不了了之,贾XX只收到了 500 元的工资,再没有收到其他费用。、
原告通过被告二张X*组织在被告一位于泽库县的工地中提供劳务,主要工作内容为通信铁塔安装,约定工资为日结 500 元/天。当日原告在工地工作时从高处坠落摔伤,立即被送往泽库县**医院。入院后泽库县**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当即原告被转入青海省**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青海省**医院诊断为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股骨外髁骨折等,后医院立即对原告进行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张力带钢丝内固定术,并植入钛针两枚,期间共花费医疗费 52447.98 元。原告自 2022 年 9 月 23 日住院,至2022 年 10 月 17 日出院,共住院 26 天,期间未有任何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费等任何费用,原告无奈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综上,原告贾XX作为雇员,在为被告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铁塔安装的劳务工作中受伤,作为与原告贾XX存在劳务关系的被告一**XX公司应当承担原告贾XX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XX医疗费 45550.29 元,伙食补助费 390 元,误工费 13000元(500 元/天*26 天),护理费 2000 元,营养费 780 元,合计61720.29 元;
二、驳回原告贾XX要求被告四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43.09 元,由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2023-1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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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后就职于陕西西安,于2022年就职于青海西宁。其中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领域,负责劳动争议及纠纷、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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