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于 2018 年 8 月至 10 月,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 4360 万元,税额超 601 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X辩称,其系为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无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经营问题,找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补进项”,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的故意,且相关税款已全部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吕泽宇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围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这一核心要件,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本案证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并就本案定性及量刑提出专业辩护。
三、办案经过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重点核实:
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
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主观无骗税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系为 “补进项” 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
客观未造成税款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定性应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促使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
四、案件结果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吕泽宇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紧扣 “骗取税款目的” 这一关键要件,结合证据与法律,成功将控方指控的重罪辩护为轻罪,并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也再次明确:对于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应审慎适用刑法,优先考虑行政处理,避免过度刑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