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发生于xxxxxxx项目中的合同诈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A与被告人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 61.597898 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吕泽宇律师作为被告人 A 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深入分析案情,提出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系为公司利益、案发前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社会危害性低等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及较轻的刑罚。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全面阅卷:吕泽宇律师在被告人 A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接受委托,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向法院申请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包括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合同文件、证人证言等核心证据。
2. 分析案情,确定辩护策略: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吕泽宇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关键辩护点:
1. 主观恶性小:被告人 A 的行为系为避免公司利益受损,并非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 积极退赃:案发前,其所在公司已将全部未完工工程款退还,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3. 认罪认罚:被告人 A 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4. 经济状况:被告人 A 个人经济状况不佳,无财产可供执行,请求法院在罚金刑上予以考量。
3. 庭审辩护,据理力争:在庭审过程中,吕泽宇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强调被告人 A 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 被告人 A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已缴纳)。
涉案工程款 306815.49 元依法退还xx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