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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全面采纳了孟秀律师的辩护意见,张某某成功获判缓刑,避免了实刑执行,本案辩护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案件详情

孟秀律师代理张XX故意伤害罪一案获缓刑

案件简介

被告人张XX,1995 年出生,某集团分厂职工,因工作中运送棉包数量问题与同事李XX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张XX将李XX摔倒在地致其右小腿受伤,经法医鉴定李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张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孟秀律师接受张XX委托,担任其本案一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核实案件细节,明确本案核心辩护要点:其一,张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二,本案系同事间因工作琐事引发的偶发冲突,无事先预谋,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三,张XX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悔罪态度明确。
为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刑事处罚影响,孟秀律师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多次与被害人李XX沟通赔偿事宜,促成张XX于 2021 年 1 月先行赔付李XX 40000 元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阶段,律师继续协调双方,最终促成张XX与李XX于 2021 年 4 月达成正式赔付协议,张XX在已支付费用外另行赔付 15000 元(分四个月付清),李XX对张XX的行为出具书面谅解书。
庭审过程中,孟秀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同时结合张XX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恳请法院综合考量案件整体情况,对张XX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结果

邹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面采纳了孟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确认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张XX成功获判缓刑,避免了实刑执行,本案辩护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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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秀律师,副主任律师,合伙人,在14年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参与非吸、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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