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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山XX不诉[20XX]XX号

被不起诉人XX,外号"XX",女,XX,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经本院批准,次日由XX执行逮捕。

本案由XX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介绍卖淫罪,于XX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XX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XX于XX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XX晚上,XX(另处理)及其朋友在XX俱乐部喝酒唱歌,被不起诉人XX介绍卖淫女XX,XX,XX,XX(均另处理)在XX完成性交易,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嫖资人民币XX元给被不起诉人XX,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XX,嫖资各人民币XX元,XX收取XX介绍卖淫费各人民币

XX元。

2023年XX,被不起诉人XX在XX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等;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扣押笔录等;3。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1970-01-01
  • 犯罪嫌疑人
  • 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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