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成都铁路局贵阳电力维修段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因传播淫秽物品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拘留。因犯诈骗罪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后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系贵州XX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在贵阳市白云区家中、贵阳市南明区成都铁路局贵阳电力维修段厂房内以及工作地点附近,出于好奇、刺激、炫耀、报复、提升网站内观看视频权限并抱着侥幸心理不会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心理,将其与被害人的性爱视频上传至网址为的色情网站供他人观看。视频累计收藏量达,热度。被害人检查结果为有(重度)抑郁症状。
经公安机关审查鉴定,送审的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后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XX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移动硬盘、台式电脑主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