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XX江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XXXX)粤XX民再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广东省某市某镇某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江XX支公司(以下简称某XX公司,该公司受让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江XX支公司保险业务,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江XX支公司以下简称某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江经济技术开XX某路某号某中心某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欧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江XX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XX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广东省某市某镇某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谢X与被申请人某XX公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谢X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粤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谢X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粤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谢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被申请人某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钱X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XX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XXXX)粤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和(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2、判令某XX公司、XX向谢X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XXX,XXX.X元,其中某XX公司分别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XX承担。3、判令某XX公司、XX承担一审、二审、再审及鉴定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以下为详细理由,涉及具体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已做概括处理)
……
某XX公司辩称: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二、谢X主张撤销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伤残鉴定及赔偿问题。……四、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XX未提出答辩意见。
谢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2. 判令某XX公司、XX向谢X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XXX,XXX.X元,其中某XX公司分别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XX承担。3. 判令某XX公司、XX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事故发生概况:XXXX年X月X日X时许,XX驾驶粤XXXXXX号小型面包车从某市某镇某村委会路口驶入某省道左转弯往某市某镇方向的过程中,与从某市某镇方向往某市某镇方向行驶的谢X驾驶悬挂“桂XXX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谢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C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谢X无责任。三、车辆权属及保险情况:XX驾驶的粤XXXXXX号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XX。该车在某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谢X驾驶的“桂XXXXXX号”二轮摩托车实际支配人为谢X,无保险。四、受害人概况:谢X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花费医疗费XX,XXX元。五、垫付情况:事故发生后,XX与谢X、某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确认由某XX公司向谢X支付赔款XXX,XXX元。某XX公司分别于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先后向谢X共计支付XXX,XXX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某XX公司、XX应否向谢X赔付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关于应否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谢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X元(谢X已预交),由谢X负担。
谢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 撤销某法院作出的(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2. 依法改判支持谢X的一审全部诉求。3. 本案诉讼费用由某XX公司、XX共同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本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谢X已预交),由谢X负担。
再审期间,本院函询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案涉第[XXXX]CXXXX号《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车辆情况”记载“粤XXXXXX号小型面包车,所有人:XX,投保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单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XXXXX”内容的证据是什么,请该大队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复函本院,上述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依据是粤XXXXXX号小型面包车所有人XX提供的保险单,并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各壹份。
再审期间,谢XX交以下证据:一、交强险保单,用以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保单号与XX投保时的保险单号一致,谢X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承保期间内。二、商业险保单,用以证明XX曾投保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商业险,谢X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承保期间内。
再审期间,谢X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本院后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谢XX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所作出某[XXXX]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谢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收取鉴定费用X,XXX元。
对于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复函及所附保险单,谢X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于某[XXXX]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谢X质证称鉴定意见合法合规,鉴定结果合法,予以认可。
对于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复函及所附保险单、谢X再审提交的证据,某XX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于某[XXXX]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某XX公司质证称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内容及关联性有异议。……
对于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复函及所附保险单、谢X再审提交的证据、某[XXXX]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XX未提出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证认为,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复函及所附保险单、谢X再审提交的证据、某[XXXX]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据三性,予以采纳。
本院再审查明,除对原二审确认的原一审查明“谢X驾驶的桂XXXXXX号二轮摩托车实际支配人为谢X,无保险。”此部分事实不予确认外,对原二审确认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再审另查明,谢X驾驶的桂XXXXXX号二轮摩托车实际支配人为谢X,无投保。
XX所有的粤XXXXXX号小型面包车向某XX公司投保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XX,XX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X,XX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X,XXX元),保险期间自XXXX年X月X日零时起至XXXX年X月X日二十四时止,向某XX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限额XXX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XXXX年X月X日零时起至XXXX年X月X日二十四时止。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XXXX年X月X日,在上述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期间。
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XX、谢X、某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其中载明经交警认定XX承担案涉事故全部责任,谢X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约定由某XX公司对谢X包括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法定损失的赔偿项目一次性协商了结赔偿XXX,XXX元。
又查明,谢XX案涉交通事故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XX天,某市人民医院收取谢X医疗费用XX,XXX,另该院向谢X出具医嘱外购药(人血白蛋白)费用X,XXX元。原一审中,谢XX交的《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提出其应获得但未获得的残疾赔偿金XX,XXX.X元(XX,XXX元/年 × XX年 × XX%)和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XX,XXX元 × XX%),共计XXX,XXX.X元;谢XX交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某中鼎司鉴中心[XXXX]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谢X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收取鉴定费用X,XXX元;谢XX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明细表》,主张住院天数XX天(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医疗费XX,XXX + X,XXX = XX,XXX元、护理费XXX元/天 × XX天 = X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天 × XX天 = X,XXX元、营养费XX元/天 × XX天 = X,XXX元、交通费XX元/天 × XX天 = X,XXX元,合计XXX,XXX元,该数额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上标明的赔偿金额XXX,XXX元大致相当。原二审中,谢XX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明细表》,主张医疗费XX,XXX + X,XXX = XX,XXX元、护理费XXX元/天 × XX天 = X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天 × XX天 = X,XXX元、营养费X,XXX元 × XX% = XXX元、交通费XX元/天 × XX天 = X,XXX元,合计XXX,XXX元,该数额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上标明的赔偿金额XXX,XXX元大致相当,两者相差XXX,XXX - XXX,XXX = X,XXX元。再审中,谢X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以原二审提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明细表》为准。
还查明,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是XXXX年X月X日,谢XXXXX年X月X日提交《广东省XXXX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中XXXX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全省平均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X,XXX元。
另查明,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批复》(金复[XXXX]XXX号),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某XX公司于再审中提交申请指某XX公司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平行迁移至某XX公司,本案诉讼结果由某XX公司承担,谢XX再审庭审中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撤销案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谢XX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损失的赔偿问题。
本案再审,经对谢XX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组织司法鉴定,谢XX案涉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则谢XX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广东省XXXX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有关规定,按照谢X主张的赔偿项目,应为:1、医疗费,某市人民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XX,XXX及该院出具医嘱外购药费X,XXX元,合计XX,XXX元。2、护理费XX,XXX元(XXX元/天 × XX天 × X人)。3、营养费XXX元(X,XXX × XX%)。4、交通费X,XXX元(XX元/天 × XX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XXX元/天 × XX天)。6、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谢X诉前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于XXXX年X月X日对其伤残等级出具鉴定意见,谢X构成十级伤残,虽然诉讼中某XX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本院再审主持进行了第二次伤残等级鉴定,但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仍然认定谢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并未改变原鉴定结论,故本院认为应以谢X首次伤残鉴定出具报告的时间即XXXX年X月X日作为定残日,此时谢X年逾六十三周岁,则按十七年计算,再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残疾赔偿金为XX,XXX.X元(XX,XXX元 × XX年 × XX%)。7、精神损害抚慰金,谢XX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以致在精神上遭受痛苦和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XX,XXX元 × XX%),应予支持。8、鉴定费,如上第X点所述,谢X为证明自身构成伤残于诉前委托鉴定,该次鉴定结论与本院再审司法鉴定结论一致,故本院对该次鉴定费用X,XXX元予以认定。
综上,谢XX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依法应得赔偿款为XXX,XXX元(1.医疗费XX,XXX元 + 2.护理费XX,XXX元 + 3.营养费XXX元 + 4.交通费X,XXX元 + 5.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 + 6.残疾赔偿金XX,XXX.X元 + 7.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 + 8.鉴定费X,XXX元)。XX、谢X、某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由某XX公司对谢X包括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法定损失的赔偿项目一次性协商了结赔偿XXX,XXX元。则谢XX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依法应得赔偿款与经调解获得赔偿款相比较,经调解获得的赔偿款仅为依法应得赔偿款的XX%,两者相差XXX,XXX元。谢XX诉本案,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原二审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本院再审对此予以认同,而根据上述比对谢X经调解获得赔偿款与依法应得赔偿款差异很大的事实,《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明显对谢X有重大不利,结合谢X作为一般民众,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对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赔偿及保险理赔方面具备相应知识的情况,本院再审认为《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系谢XX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应予撤销。
案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撤销后,谢XX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依法应得赔偿款应由相应责任主体承担。本案中,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X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且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及无相反证据推翻,依法予以采纳。XX所有的粤XXXXXX号小型面包车向某XX公司投保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XX,XX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X,XX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X,XXX元),向某XX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限额XXX万元且不计免赔),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期间。上述谢X依法应得赔偿款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费用赔偿限额下的赔偿项目共计XXX,XXX.X元(护理费XX,XXX元 + 交通费X,XXX元 + 残疾赔偿金XX,XXX.X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 + 鉴定费X,XXX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的赔偿项目共计XX,XXX元(医疗费XX,XXX元 + 营养费XXX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并经再审查明,某XX公司承继某XX公司权利义务且谢X表示同意,故某XX公司在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XX,XXX元)内应向谢X赔偿XXX,XXX.X元,基于在签订案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后,某XX公司已向谢X赔偿XXX,XXX元的事实,冲减该部分赔偿款后,某XX公司在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谢X赔偿X,XXX.X元;因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的赔偿项目共计XX,XXX元,超出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X,XXX元),则由某XX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XX,XXX元,不足部分XX,XXX元(XX,XXX元 - XX,XXX元)由某XX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中赔偿。综上,某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谢XX,XXX.X元(X,XXX.X元 + XX,XXX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谢XX,XXX元,共计XXX,XXX元。某XX公司已赔偿谢X的全部损失,故X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XXXX)粤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三、撤销XX、谢X、某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XX《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四、XX公司XX江XX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谢XX,XXX.X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谢XX,XXX元,共计XXX,XXX元;
五、驳回谢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