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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150276 元,经过审理查明,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减损11万多元!

案件详情

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对方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10万元,金戒指、金项链、金
手镯、金珠各一个,金吊坠五个,共价值50276元;

我方三被告答辩:1、被答辩人主张的事实无证据支撑,“金银首饰”未实际交付。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订婚当天
给付三被告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金珠各一个及金吊坠
五个”,该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订婚当日,被答辩人提及的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金珠及金吊坠均未实际交付至答辩人手中,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接触过任何所谓“金银首饰”,被答辩人在仅提供视频及销售发货表的情况下主张
“三被告共同接收金银首饰”并无任何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2、被答辩人主张的“金银首饰”系假冒伪劣产品。因答辩
人自始至终未接触过任何“金银首饰”,但却被被答辩人告
知购买的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金珠各一个及金吊坠五
个均系假冒伪劣产品,答辩人在得知后要求被答辩人提供购
买发票、品牌凭证,并建议报警维权,但被答辩人始终拒绝
提供任何购买记录,亦未采取报警、维权等措施,后续也未
告知被答辩人首饰的处理结果。3、答辩人的癫痫系偶发症状,并非“严重疾病”,且未婚前隐瞒,该癫痫的诱因与被答辩人及其父母直接相关。(1)答辩人此前无癫痫病史,家族亦无癫痫遗传记录,2025年6月24日的癫痫发作,系多重突发诱因共同导致:一是在离开亲爱的父母并嫁入被答辩人家中时,未得到过任何“金银首饰”,之后却被被答辩人告知“金银首饰为假货”从而引发多次争执;
二是被答辩人父母为两位新人准备的10万元“压箱
底钱”,却被被答辩人单方告知已丢失,答辩人当即要求被答辩人报警,被答辩人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其反应和得知“金银首饰”系假冒伪劣产品一样,自始至终未采取任何措施来
主张权利,以至于钱款至今未追回,此事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三是在2025年5月7日,答辩人、被答辩人及其父母均得知答辩人已怀孕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及其父母从未给予答辩人任何的关心和呵护,再加上被答辩人的上述行为,从而导致答辩人流产。(2)被答辩人及其父母的种种行为不仅给答辩人造成身体伤害,更让答辩人承受了精神上的严重创伤,在上述情绪激动与精神压力叠加的情况下,最终诱发偶发性癫痫,但该症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的“婚前应告知的严重疾病”,因被答辩人此前从未出现癫痫症状,其本人及父母均不知其存在该身体应激
可能,不存在“刻意隐瞒”的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被答辩人主张“隐瞒婚前严重疾病并造成其精神伤害”纯属虚构事实。4、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且被答辩人主张“经济困难”无事实
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双方朋友介绍于2024 年相识,彼此已通过双方朋友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 2025 年 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2025年8月19日解除婚姻关系,实际共同生活近9个月,非被答辩人声称的
4 个月,两人在此期间共同购置家电,共同承担水电、饮食、
外卖、快递等日常生活开销,已形成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状
态,完全不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
生活时间较短”的彩礼返还情形,且根据漯河市的结婚彩礼
习俗,即使被答辩人给付10万元彩礼也并未超过一般人的
承受能力,况且被答辩人至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高额
彩礼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撑。5、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被答辩人伙同亲属殴打答辩人,存在严重过
错。2025年8月19日,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约定
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后,2025年8月26日,
被答辩人及其亲属便当场对答辩人进行严重辱骂,2025年8
月22日,被答辩人伙同其家属,前往答辩人家中,对答辩
人无端实施辱骂和殴打,导致答辩人多处软组织挫伤
和肌腱断裂,当日答辩人已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被答辩人此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面临行政拘留;重则触犯《刑法》,面临刑事拘留,被答辩人的此行为更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系“恶意维权”,心怀怨恨而恶意报复,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被答辩人
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的金银首饰、彩礼返
还情形均不成立,且其在解除婚姻后存在暴力侵权行为,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返还彩礼现金部分款项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5-11-01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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