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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挽回了巨额的股权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主体

原告(实际股东):阿XX・麦某某,系 XX公司原监事及财务负责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新疆叶城县某路段某号院内)

第三人(名义股东 / 公司法定代表人):阿XX・阿XX,系 XX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曲XX,北京XX律师

(二)案件背景

2020 年 6 月,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发起设立 XX公司,后续经多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显示双方各持股 50%。因公司经营缺乏流动资金,为引进战略投资人,原告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由第三人代持原告的股权,原告退出显名股东行列,工商登记亦配合投资人要求完成相应变更。后第三人通过股权转让受让案外人股权,工商登记显示其持有公司 100% 股权,且第三人违背诚信原则,否认原告的实际股东身份,拒绝配合原告恢复显名股东身份,严重损害原告合法股东权益。

(三)原告诉求

1.确认原告为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100% 股权中的 50% 股权;

2.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股东增记手续,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原告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3.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配合将第三人名下 100% 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持股 50%、第三人持股 50%

(四)被告及第三人抗辩

1.原告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非公司实际股东;

2.原告已于 2021 年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双方不存在股权代持的合意及事实;

3.案涉《股东股权确认书》系原告盗用公司公章签订,第三人未签字,且《股权代持协议》上第三人签名系伪造,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4.原告涉嫌挪用资金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适用 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

5.第三人作为公司 100% 持股股东,不同意原告成为公司股东。

(五)举证与鉴定关键事实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银行转账出资流水、经营管理文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拟证明其实际股东身份、出资事实及股权代持关系。被告及第三人对《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中第三人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落款为原告的《证明》《劳动合同》,拟证明原告自愿放弃股东权利,双方仅存在劳动关系。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两次笔迹鉴定:

1.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显示,《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上第三人的签名均为其本人所签,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 27200 元;

2.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被告提交的《证明》《劳动合同》上原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 27000 元。

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未向法院提交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情形的证据,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六)案件审理程序

本案由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立案,被告于立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被告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XX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8 月间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本案不适用 先刑后民:原告涉嫌挪用资金罪与本案股权确权、代持纠纷无直接关联,本案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驳回被告中止审理的抗辩意见;

2.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均为原告与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未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其关于原告盗用公章、签名伪造的抗辩无证据支持;

3.原告系公司实际股东,享有 50% 股权: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股东资格的实质认定应结合出资事实、内部代持约定。案涉协议明确原告为实际出资者,享有 50% 股权,第三人仅为名义代持人,且原告提交了相应出资流水佐证出资事实,被告未举证证明曾向原告催缴出资,亦无证据证明原告自愿放弃股东权利;

4.被告及第三人应配合原告完成显名手续:原告作为实际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规定及代持协议约定,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被告及第三人应共同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法院判决结果

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系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50% 的实际股东,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

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并将原告及持股 50% 的信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3.判令被告、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共同配合原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将第三人名下 100% 股权变更为原告持股 50%、第三人持股 50%

4.案件受理费 50 元及鉴定费 54200 元,合计 54250 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

三、律师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股权代持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实际股东的身份认定及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被告及第三人全程否认代持关系,且提交伪造证据抗辩,案件维权难度较大。曲XX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团队律师紧密协作,从事实梳理、证据搜集、法律论证、司法鉴定等多方面为原告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全程把控案件走向,实现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股东权益,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  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锁定争议焦点: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涉公司的股权变更历程、原告与第三人的合作及资金往来事实,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股东资格确认、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为后续诉讼策略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  全面搜集举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律师团队指导原告搜集整理了出资流水、经营管理文件、录音录像、《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等关键证据,同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原告的实际股东身份、出资事实及股权代持关系;

·  推动司法鉴定,击破对方虚假抗辩:针对被告及第三人否认签名真实性、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律师团队及时向法院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通过专业鉴定结论推翻对方的虚假抗辩,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关键依据,同时对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进行法律抗辩,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  专业法律论证,强化裁判说理支撑:庭审中,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 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股东资格的实质认定标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实际股东的显名权等问题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向法院阐述代理意见,其观点被法院全部采纳,成为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说理支撑;

·  全程跟进案件程序,维护原告诉讼权利:本案历经管辖权异议程序、四次开庭审理、两次司法鉴定及异议答复,律师团队全程跟进案件每一个程序节点,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有效维护了原告的诉讼权利,最终助力原告胜诉,成功实现股权确权及工商变更。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挽回了巨额的股权经济损失,也为类似股权代持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的司法实践参考,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商事纠纷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 2025-1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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