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3日07时19分,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蓟XX24公里46米,原告王XX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被告李XX驾驶车牌号为京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王XX车右侧与李XX车前部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王XX、李XX受伤。经认定被告李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XX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在确定赔偿项目时需关注伤者是否达到伤残等级,经鉴定伤者6根肋骨骨折,根据伤残鉴定标准能达到十级伤残。
基于此,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应根据责任划分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接到案件后。律师团队迅速整理案件材料,积极与保险公司及王XX沟通和解方案,最终王XX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共计133891.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