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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采信原告及代理律师的主张

案件详情

长期分居且被告未尽家庭责任,法院准予离婚并支持子女分别抚养

一、案件简介

原告 AXX与被告 B 某于 2007 年相识,2010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存在家暴、赌博陋习,自 2021 年起完全未承担家庭责任,对原告及子女漠不关心,家庭经济负担均由原告独自承担。2021 年 11 月起,原、被告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 AXX委托姜远波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两女儿分别由原、被告各自抚养,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100500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

二、办案经过

姜远波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证据,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借款欠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充分佐证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现状、分居事实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情况。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法院于 2025 年x x 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 B 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进行公告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姜远波律师就原告的离婚诉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充分陈述,提交全部证据并进行详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案涉婚姻中被告存在的过错行为、双方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割的合理诉求,明确原告要求两女儿分别抚养的意愿,同时就房产归属及共同债务承担提供相应证据支撑。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法院经审理后,采信原告及代理律师的主张,依法作出判决:

1. 准予原告 A 某与被告 B 某离婚;

2. 婚生女长女由被告 B 某携带抚养,次女由原告 A 某携带抚养,子女探望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

3. 因案涉房产尚欠贷款,涉及案外抵押权人权益,法院在本案中对房产分割不予调处,由原、被告与抵押权人另案解决;

4. 因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案外债权人权益,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由原、被告与债权人另案核实处理;

5. 本案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 A 某与被告 B 某各负担 150 元,被告 B 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应承担的 150 元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A 某。


  • 1970-01-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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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30号浙商大厦1栋3105-3106
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南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资深律师,资深注册企业法律顾问。在从事专职律师和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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