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内遭聚众强制猥亵刑事附带民事维权案
案件简介
20xx 年 x 月中下旬至 x 月期间,未成年被害人在东莞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就读期间,被被告人 A、被告人 B、被告人 C 等六名未成年人在学校宿舍内时分时合聚众强制猥亵,作案次数累计十余次,其中被告人 A 参与约 8 次,还提供手机协助拍摄猥亵过程,被告人 B 参与约 6 次,被告人 C 参与约 4 次。被害人因长期遭受猥亵产生严重厌学情绪,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后在监护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 20xx 年 x 月 x 日将涉案主要被告人抓获归案。东莞市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 A、B、C 犯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一方委托姜远波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六名侵权未成年人及十二名监护人共计十八名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期精神损害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608155.15 元。
办案经过
姜远波律师接受被害人及监护人委托后,立即开展全流程办案工作,围绕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两大核心目标推进维权事宜:
1. 证据收集与梳理:全面收集被害人案发后的诊疗记录、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核实各项损失的实际发生情况,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张提供坚实事实依据;
2. 刑事部分维权:在案件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姜远波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阐述本案被告人聚众多次猥亵未成年被害人的恶劣情节,在法庭审理中明确提出对三名被告人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见,要求法院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3. 民事赔偿主张: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明确列置十八名赔偿义务主体,详细计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后期精神损害治疗费等各项赔偿金额,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方提出的 “损失与案件无关、诉请过高” 等抗辩意见,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论证各项损失与被告人猥亵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主张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追加被告抗辩:被害人一方申请追加涉案学校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远波律师就该申请依法举证、发表代理意见,虽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该申请,但充分维护了被害人一方的程序权利。
本案由东莞市某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两次延期,姜远波律师全程参与各次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全力维护被害人的刑事追责诉求和民事赔偿权益。
案件结果
刑事部分
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 A、B、C 聚众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采纳了姜远波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恶劣作案情节的相关意见,结合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作出判决:
1. 被告人 A 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被告人 B 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3. 被告人 C 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三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依法折抵先行羁押期限,其犯罪行为得到了刑法的严厉惩处。
民事部分
法院经审理核算,依法认定被害人因本案产生的合法物质损失共计 80674.15 元,其中包括医疗费 42564.15 元、监护人误工费 11610 元、营养费 18000 元、住宿费 4500 元、交通费 4000 元,对尚未实际发生的后期精神损害治疗费未予支持。因六名侵权未成年人已在案件审理期间合计向被害人赔偿 30 万元,远超法院核定的实际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已完全弥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办案成效
本案中,姜远波律师通过专业、全面的代理工作,实现了两大核心维权目标:一是推动法院对三名主要被告人的强制猥亵犯罪行为作出刑事判决,让侵权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校园欺凌类犯罪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二是通过积极主张民事赔偿,促使侵权方合计赔偿被害人 30 万元,远超法院核定的实际物质损失,充分弥补了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造成的身心损害和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处理也为校园内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侵害后的刑事附带民事维权提供了典型实务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