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调解案:高效协商实现财产合理分割与子女妥善抚养
案件简介
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因离婚纠纷诉至广东省东莞市某人民法院,案号 X粤 X民初 X 号。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被告吴XX委托湖南人和 (东莞) 律师事务所姜远波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程序。
办案经过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某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姜远波律师接受被告李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含多套房产、两辆机动车、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等),并结合当事人对子女抚养的意愿、自身抚养能力等核心诉求,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姜远波律师代表被告积极与原告及代理律师协商,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权行使、房产及车辆的权属划分、共同债务承担、财产补偿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展开多次沟通,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推动调解程序顺利进行。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姜远波律师代理被告与原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本案纠纷圆满解决,具体结果如下:
1. 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2. 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双方均有权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随时探视子女;
3. 夫妻共同财产按以下方案分割:(1)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某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2)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两处小区房屋均归被告所有,其中一处房屋所欠银行贷款(含抵押贷款、装修贷)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该房屋权属登记手续;(3)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粤X号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另一辆机动车归被告所有;(4)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含理财产品)、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5)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补偿款 120 万元,分阶段支付:20 万元于法院解封被告银行账户之日起 5 日内支付,40 万元于 2026 年 2 月 15 日前支付,剩余 60 万元自 2026 年 3 月起每月 25 日前支付 5 万元至付清;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视为全部未付款项提前到期,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 2 万元;
4.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1325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向法院申请退回多预缴的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