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份,被告人赵X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答应给予李X、张三好处,让李X、张三共办理了5张银行卡,连同自己办理的4张银行卡都交给了他人使用;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X又联系了其他朋友办理银行卡,并答应给予其好处;而后其朋友按照赵X的安排,将办理的上述银行卡、U盾、手机卡邮给上线。经过侦查,被告人赵X将其自己连同他人银行卡共计21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交与他人使用,上述银行卡中18张银行卡中有大量金额转进、转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责任,应当数罪并罚。最终经过辩护,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将本人及他人的信用卡用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收购他人银行卡的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故被告人赵X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信。判决被告人赵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