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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青律师在劳务派遣、未缴社保、交通事故侵权三重复杂因素交织下,精准计算各项赔偿,逐一击破对方“扣除社保补贴”“误工费已赔”等抗辩,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得212617.83元工伤赔偿,展现了处理复杂工伤案件的深厚功力。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 申请人: 胥某某

    • 委托代理人:陈XX师

  • 第一被申请人: 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侯XX

    • 委托代理人:侯XX

  • 第二被申请人: 天津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沙X某

申请人胥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被派遣至第二被申请人处任操作工,月工资约8000元,第一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2024年2月6日,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药费差额、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余万元,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XX师面对的是一起法律关系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案——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双重主体,且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申请人因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既要处理工伤赔偿,又涉及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如何协调两者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

陈XX师深知,本案的复杂性体现在多个层面:第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第二,工资标准认定争议(第一被申请人主张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应予扣除);第三,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的关系;第四,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是否因交通事故已赔付而受影响。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XX师系统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申请人负次要责任)、医药费票据(111365.18元)、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住院23天)、银行流水(证明伤前平均工资8137元,伤后仅发放18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在庭审中,陈XX师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第一被申请人主张从工资中扣除每月1245.2元的“社保补贴”。陈XX师指出,社保补贴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不能据此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关系:第一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重复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陈XX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坚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计算。

关于医药费问题:双方对33298.56元医药费达成一致,获仲裁委支持。

关于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陈XX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成功争取到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

关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虽然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XX师通过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026.2元(6891.8元/月×9个月);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2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13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592.17元(6891.8元/月×7个月-18650.43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医药费33298.56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3460.9元(住院23天);

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23天×30元/天);

以上各项合计212617.83元

对交通费及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未予支持。

本案的裁决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 2025-10-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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