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系动物饲料及兽药经营主体,被告一为养殖户,长期从原告处赊购饲料及兽药,每次赊购均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经对账,被告一确认前期欠款 10 万元后仍持续赊购,后续又产生大额货款,扣除部分还款后,截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尚欠原告货款 173833 元未予清偿。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委托北京市XX律师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欠款 173833 元及逾期利息,且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二.办案经过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逐一核对手头欠条、交易凭证等核心证据,明确欠款金额、形成时间及双方关于利息、还款的约定,锁定案件争议焦点。针对原告诉求,律师协助整理证据材料,制定清晰的诉讼策略,明确诉讼主张及法律依据。
该案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完整提交证据链,充分举证证明被告一的欠款事实,详细阐述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并根据案件审理进展,协助原告精准明确逾期利息的起止计算时间,全力维护原告合法债权。
三.案件结果
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饲料兽药货款本金 173833 元及对应利息,利息分三档计算: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6 日起按年利率 12% 计息,以 122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6 日起按年利率 3% 计息,以 61633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19 日起按年利率 12% 计息,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3564.5 元全部由被告一承担,若其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