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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军律师 在线
北京市信之源(唐山...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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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充分论证双方无真实房屋买卖合意的事实,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力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最终推动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无端承担巨额购房款的法律风险,为类似以买卖形式掩盖其他法律行为的纠纷提供了专业的抗辩思路。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原告以与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房产已完成过户但被告未支付 17 万元购房款为由,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委托宋代军律师应诉,抗辩案涉合同系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事实,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

二、办案经过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厘清案涉房产的过户背景及原被告双方的关系,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随后律师指导被告收集固定聊天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充分佐证案涉《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节省税款,实际为赠与行为,双方并无支付购房款的约定。

案件开庭审理时,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阐述被告的抗辩意见,针对原告提交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指出该合同仅为过户形式所需,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庭提交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证据内容详细论证案涉房屋实际为原告赠与被告,不存在拖欠购房款的事实,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指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意及付款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案件结果

 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抗辩与充分举证下,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抗辩的买卖实为赠与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佐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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