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安装工程合同》,申请人依约完成炉窑砌筑工程并完成工程量核算、开具全额发票,合同质保期届满后,被申请人仍拖欠质保金 51500 元、未付工程款 39600 元合计 91100 元。申请人委托宋XX律师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款项及对应逾期利息,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二、办案经过
宋XX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两份工程合同的履行细节,厘清工程款结算、质保金扣留、付款节点等关键约定,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为付款节点是否成就、质保期起算时间及逾期利息赔付问题。随后律师指导申请人收集整理工程合同、工程量核算书、发票、付款凭证、通话录音等完整证据链,充分佐证工程已完工结算、质保期届满、被申请人拖欠款项的事实。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抗辩部分工程款未达支付节点、质保金因点火延迟未到返还时间,否认通话录音的证明效力。
宋XX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逐一提交并质证核心证据,针对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从法律和事实层面精准反驳:论证工程结算完成即视为付款节点成就,点火延迟非申请人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质保期应从结算日起算,且通话录音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律师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应承担的利息赔付责任。
三、案件结果
在宋XX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论证下,仲裁庭全部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质保金 51500 元、未付工程款 39600 元;以对应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仲裁费 5564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需在裁决作出后十五日内给付,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