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A公司达成口头小麦买卖合同,原告依约供应小麦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对账确认尚欠小麦款 199756 元并出具欠条。被告A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甲某,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委托宋代军律师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小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双方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明确供货、付款、对账的关键事实,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为拖欠货款的支付及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认定问题。随后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凭证、欠条、企业信息查询表、个人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拖欠货款金额,以及股东某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
案件开庭审理时,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全面提交核心证据,详细论证被告A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充分举证证明甲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货款支付,财产与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三、案件结果
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下,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A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判决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小麦款 199756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9 日起按年利率 5.475% 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147.56 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