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
沪达所律师成功代理本案,为原告争取到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8,302.1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 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XX海XX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 徽省。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海市分公司,住所 地XX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龙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律师,XX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律师,XX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罗某某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海市分公(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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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XX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某某人民币85,302.10元;

二、被告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 人民币3,000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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