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 年 5 月,邓XX通过兼职微信群与潘X结识,潘X告知邓XX以注册公司做法人并提供对公账户为网络博彩走账可获取高额报酬,每个账户可获得 7000 元费用。邓XX为谋取利益,先后以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三家商贸、网络科技类公司,将上述三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及配套银行 U 盾转卖给潘X及其上线,共计获利 21000 元。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邓XX所提供的上述三个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涉及 37 起投资理财类电信诈骗案件,41 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 1088 万余元经该账户流转,其中单一被害人最高被骗金额达 75 万余元。2021 年 8 月,邓XX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以邓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0000 元的量刑建议。
邓XX家属委托四川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邓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案件证据体系,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制定专业辩护策略。
案件总结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邓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涉案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多项辩护意见:1.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 邓XX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3. 邓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4. 提出邓XX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邓XX系被抓获归案,其到案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且其在本案中独立完成提供支付结算账户的犯罪行为,并非从犯,故对该两项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邓XX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全部采纳,认定邓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邓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0000 元;没收涉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
律师价值
- 专业案件分析与策略制定: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等工作,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精准定位案件争议焦点,围绕邓XX的量刑情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明确以 “初犯 + 认罪认罚” 为核心的从轻辩护思路,为庭审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 有效庭审辩护与意见表达:庭审中,律师依法依规发表辩护意见,清晰阐述邓X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虽部分辩护意见因事实和法律规定未被采纳,但律师对邓XX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的核心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成为法院对邓XX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指派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尽责的执业态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和案件走向,缓解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量刑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辩护效果的统一。
- 法律指引与认罪悔罪引导: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邓XX充分释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危害性,引导邓XX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促使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形成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为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提供了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