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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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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X月3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X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XX,男,1XX0年11月X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X年12月X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X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X月3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X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XX,贵州XX律师。

被告人吴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X月3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X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XX、魏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XXX年X月20日出生,云南省XX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XX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0月1X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母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XX,男,1XX3年X月14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X月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韦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卢XX、吴XX、张XX、钱XX犯诈骗罪于2023年12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当日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至X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XX、卢XX经共谋,由赵XX提供“药物”(含XXX等毒品成分),卢XX物色被骗对象,并先后邀约被告人吴XX、钱XX、张XX及魏XX(在逃)参与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首先假称其他事由邀约被害人吃饭喝酒,在此过程中,由赵XX将“药物”放到被害人喝的酒杯或饮料中,待被害人精神亢奋判断力下降时,邀被害人参与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相互配合作弊骗取被害人钱款。2023年X月31日,赵XX、卢XX、吴XX在对被害人雷XX实施诈骗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黔西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XX处查获的X个用塑料小管包装的毒品嫌疑物进行毒品定性鉴定检验,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XXX、XXX、XXX。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XXX。

2.XXX。

3.XXX。

XXX。

XXX。

上述事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赵X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对卢XX在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到六年零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钱XX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到四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XX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上到四年零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对起诉指控,被告人赵XX自愿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XXX。

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卢XX无异议,自愿认罪。

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XX的行为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不应区分主从犯,作用相当,本案是赵XX提出有药物可以下药,才由各被告人同意实施,赵XX应该是本案的犯意提起者,其作用应当是比卢XX高,卢XX的刑期应该在赵XX之下;第三桩中钱XX邀约被害人且分赃比其他人高,在被害人雷XX案件中是吴XX联系被害人之后再联系卢XX和钱XX,所以钱XX供述是卢XX邀约的被害人不客观,且在之前因为分赃问题二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钱XX所作的不利于卢XX的供述都不应被采纳;第三桩的犯罪金额应当为X000元。同时卢XX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3、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家中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家中的经济全XX在被告人妻子的身上。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吴XX自愿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XXX。

对起诉指控,被告人钱XX自愿认罪。但辩称他没有参与其他被告人共谋,第一次也不知道是下药,以为是作弊,第二次才知道。

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XXX。

对起诉指控,被告张XX自愿认罪认罚。

XX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XXX。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XX与被告人卢XX、八年前在深圳市打工时认识。2023年2月二人通过电话联系共谋由赵XX来到兴义市后提供其从网络上购买的“兴奋剂”(含XXX等毒品成分),卢XX在以赌博为由物色被骗对象以牟取非法利益。至同年七月期间卢XX先后邀约被告人吴XX、钱XX、张XX及魏XX(在逃)参与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首先假称其他事由邀约被害人吃饭喝酒,在此过程中,由赵XX将“药物”放到被害人喝的酒杯或饮料中,待被害人精神亢奋判断力下降时,邀被害人参与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相互配合作弊骗取被害人钱款。2023年X月31日,赵XX、卢XX、吴XX在对被害人雷XX实施诈骗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黔西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XX处查获的X个用塑料小管包装的毒品嫌疑物进行毒品定性鉴定检验,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XXX、XXX、XXX。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XXX。

2.XXX。

3.XXX。

4.XXX。

XXX。

另查明,被告人张XX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了被告人赃款人民币XXX万元(其中赵XX0X元、卢XX21XXX元、吴XXX3X1元、钱XX2XX0元)及作案工具赵XX的XXX手机1部,卢XX的XXX黑色折叠手机1部,钱XX的白色XXX手机1部,吴XX的黑色XXX折叠手机1部,张XX的粉色XXX手机l部。

在审理过程中,卢XX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付XX20000元,赔偿被害人雷XXX000元,赔偿被害人张XX1000元,同时取得了以上三被害人的谅解。钱XX家属代其赔偿了张XX00元,赔偿了许XX1XX00元,同时取得了以上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检查、提取、封装笔录及开封、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认定培训合格证证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卢XX前科犯罪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黄XX、许XX、张XX、付XX、雷XX的陈述;被告人赵XX、卢XX、吴XX、钱XX、张XX供述;(黔西南)公(司)鉴(理化)XXX检验报告及资质证书;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赵XX、吴XX,张XX、钱XX通过给被害人服用毒品的方式使被害人丧失理智参与赌博,进而采取作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诈骗被害人张XX一案中的诈骗金额为1X000元有误,因其中有X000元系赌债并未实际支付,故本院将该桩诈骗金额确定为X000元。卢XX、赵XX作案五次,诈骗金额为2XX400元,吴XX作案三次,诈骗金额为140000元,张XX作案一次,诈骗金额为121400元,钱XX作案二次,诈骗金额为XX000元,五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均为数额巨大,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卢XX、赵XX共谋犯罪,赵XX提供毒品并在赌博中实施投毒行为,卢XX邀约其他被告人组织赌局并四处寻找被害人,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承担全部责任;吴XX、钱XX、张XX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卢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利用毒品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X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XX、卢XX、吴XX、钱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XX、吴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张XX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卢XX、钱XX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卢XX、钱XX赔偿部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赵XX、卢XX、吴XX从轻处罚,对钱XX、张XX减轻处罚。

针对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赵XX辩护人提出赵XX不知道其下的药物是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因其在明知该药物可以让人丧失理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使用,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卢XX辩护人提出卢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赵XX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上文已述,其余意见予以采纳。吴XX辩护人提出吴XX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其共实施了三次犯罪行为,其余意见予以采纳。钱XX辩护人提出钱XX在诈骗张XX的犯罪行为中不构成诈骗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因钱XX在邀约张XX时即明知是去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不宜使用缓刑。张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本院对公诉机关对赵XX、吴XX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卢XX、钱XX、张XX的量刑建议略重,本院适当调整。

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公安机关在被害人雷XX被骗时当场将卢XX、赵XX、吴XX抓获并扣押被骗的2X000元,故应当将公安机关扣押的3XX32元中扣除2X000元退还雷XX,由于卢XX家属已赔偿雷XXX000元,故实际扣除21000元,剩余1XX32元按比例退还剩余被害人。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后不再责令其退赔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月31日起至202X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月31日起至202X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月31日起至202X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1X日起至202X年X月1X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月1日起至202X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XX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 2024-02-01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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