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 2004 年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子。原告以被告婚内与第三者同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款 10 万元。被告同意离婚,委托章世铿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同时提出抗辩:原告所述被告婚外同居无事实依据,实则原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原告婚内购买的一套合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原告因婚内过错应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10 万元;被告因在家庭中付出较多,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20 万元。
办案经过
章世铿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全面的应诉工作:一是针对原告提交的所谓证明被告婚外同居的照片、录音等证据,从证据三性角度提出异议,指出照片无法确认拍摄时间、无法识别当事人,录音中被告并未承认同居事实,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二是收集并提交案涉合建房的律师见证书、收款收据等证据,主张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三是提交相关录屏、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原告存在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四是结合被告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付出,提出经济补偿的抗辩主张。案件审理过程中,章世铿律师到庭参与诉讼,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与原告方进行当庭质证、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法院对双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诉求均不予支持;因被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合建房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产权属无法确定,法院认定该房产需待权属确定后另寻途径解决;因被告无充分事实依据证明其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法院对其提出的经济补偿诉求亦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