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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世铿律师 在线
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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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A 工程监理公司与 B 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府项目一期监理工程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A 公司为案涉项目提供监理服务,B 公司按约支付监理酬金,A 公司亦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案涉项目因非 A 公司原因延期,住宅部分完成竣工验收但学校部分未竣工,B 公司仅支付部分监理费,且未按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经多次催讨无果,A 公司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诉讼,要求 B 公司支付拖欠监理费 XXX.1 元及逾期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40250.3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章世铿律师接受 A 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围绕诉讼请求固定了案涉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工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监理人员考勤表、费用催收函及邮寄凭证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双方的监理合同关系、A 公司依约履行监理服务(含合同期外延期服务)、B 公司拖欠费用及未退还保证金的事实。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B 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仅庭前提交答辩意见及部分证据,提出案涉合同未生效、监理费未达结算条件、欠付金额仅为小额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仅部分达退还条件且无利息、合同外监理费无依据等多项抗辩理由。

庭审中,章世铿律师针对 B 公司的抗辩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其一,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 A 公司已实际履行监理义务,B 公司亦接受并支付部分费用,合同已实际生效;其二,虽学校部分未竣工,但 A 公司直至 2024 年 6 月仍持续提供监理服务,且 B 公司员工对监理人员考勤予以确认,基于不安抗辩权,A 公司有权主张全部已产生监理费;其三,B 公司所称已退履约保证金实为投标保证金,并非案涉履约保证金,其抗辩无事实依据;其四,合同外监理费有考勤记录、费用核算明细及催收凭证佐证,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章世铿律师就监理费的计算依据、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标准向法院进行详细举证和说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1. B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A 公司支付监理费 XXX.1 元(扣减双方确认的 9000 元扣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XXX.1 元为基数,自 2023 5 2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B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A 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32200.3 元;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751 元,由 B 公司负担 8000 元,A 公司仅负担 751 元,A 公司预交的 8000 元受理费由法院予以退回。

本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拖欠的监理费及部分履约保证金,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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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世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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