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XX公司(下称 XX公司)与 XX公司(下称 XX公司)就某酒店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签订分包合同,XX公司完成施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增量工程款支付、质保金返还及发包人 XX公司(下称 C 公司)连带责任问题产生争议。XX公司认为 XX公司拖欠工程款 142252 元、增量工程款 149315.1 元,且 C 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仅支持 XX公司工程款 62302 元及对应利息,驳回其余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章世铿律师接受 XX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上诉核心思路,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关键点展开上诉工作:
1. 针对工程款结算问题,提出一审法院未认定结算清单中明确约定的铝板费用 43700 元、补工费 20000 元、时工费 5250 元,且未获 XX 公司认可的 11000 元扣款不应扣减,B 公司实际欠款金额应为 142252 元,而非 62302 元;
2. 针对增量工程款问题,主张 XX 公司按监理单位要求增加两道外墙柔性防水腻子工序,该增量工程事实存在,双方沟通记录、工程施工常理均可佐证,B 公司曾口头承诺按市场价格结算,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该诉求属事实认定错误;
3. 针对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提出案涉工程 2021 年 11 月 30 日竣工,2023 年 11 月 30 日质保期满,合同约定质保期满结清全部款项,利息应自质保期满起算,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算违背合同约定;
4. 针对 C 公司连带责任,提出 C 公司作为项目发包人系工程预期收益人,且 B 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时资质不符,其与 B 公司拖延结算付款导致 XX 公司无法收讫工程款,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庭审中,章世铿律师就上述上诉要点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代理意见,针对 XX公司的抗辩及提交的证据逐一反驳,同时就 C 公司的抗辩意见结合合同相对性及法律规定进行回应,全力维护 XX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XX公司主张的铝板、补工、时工费用未获 XX公司确认,且无签证单等佐证,不予认定;扣款 11000 元因 XX公司一审中无异议,予以确认;增量工程款仅有无单方制作的情况说明,无实际施工及价格约定证据,不予支持;利息起算因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当;C 公司与 XX公司无合同关系,案涉分包为合法分包,其连带责任主张无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