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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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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我方当事人因信任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公司股东转让协议书》,约定以 6 万元价格受让对方所称某购物中心 5% 的股份,对方承诺每月支付分红,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该股权转让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我方当事人依约分两次支付了全部 6 万元股权转让款,但后续发现案涉购物中心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仅从未收到任何分红,也无法参与所谓的经营管理。我方当事人多次要求对方返还转让款,对方虽口头同意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失联,我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

办案经过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收集了当事人与对方签订的《公司股东转让协议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了股权转让的全过程及对方违约的事实。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方当事人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章世铿律师向法庭详细陈述案件事实,提交全部证据材料,明确提出案涉转让标的对应的主体未办理注册登记,我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请法院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判令对方返还 6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对方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均被法院依法采信。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1. 解除我方当事人与对方签订的《公司股东转让协议书》;

2. 判令对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我方当事人股权转让款 6 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65% 计算的利息;

3. 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对方承担,对方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我方当事人。若对方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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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世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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