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小华律师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4811日,当事人张先生与房屋租赁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XX一期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代理出租,合同期限为2024820日至20271120日,合同约定月租金为4400元。合同签订当日通过微信支付第一期房屋租金后中介一直未再按期支付房屋租金,故为维护权益委托我所进行诉讼。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处理结果

判决结案,判决解除委托合同,腾退房屋,支付拖欠房屋租金、房屋使用费以及相应利息。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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