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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法律指导与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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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与被告蔡X系自主婚姻,婚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分居生活逾二十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委托刘友梅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离婚损害赔偿主张是否成立。刘友梅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双方分居逾二十年、夫妻感情已无挽回可能的客观事实。法院经审理,依据《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无感情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且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于法无据,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

1. 诉讼策略制定:接受委托后,结合原告分居二十年的核心事实,精准制定以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核心的诉讼策略,明确诉讼重点,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清晰方向。

2. 证据梳理与举证:围绕分居事实梳理并提交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支撑,充分证明双方已无感情基础的客观情况,有力推动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3. 缺席诉讼专业代理:针对被告拒不到庭的缺席审理情形,专业把控庭审流程,清晰向法院阐述原告诉讼主张及法律依据,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在缺席审理中得到充分行使。

4. 全程法律指导与权益维护:全程为原告提供专业的离婚诉讼法律指导,解答其在损害赔偿、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法律疑问,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成功助力原告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 1970-01-01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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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友梅 | 专职律师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兼具法院司法实践与律所资深执业经验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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