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XX与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时间 :2023 年 8 月 11 日
判决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XX代理方 :原告
案件类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结果关键词 :达成和解
二、案件起因
原告鲍XX与被告罗某某因财产损害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财产造成了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经过
案件立案后,张XX作为原告鲍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了解,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财产损害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考虑到诉讼程序耗时较长,且双方可能存在协商解决的空间,张XX积极与被告沟通联系,向被告释X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同时向原告客观分析案件走向,告知和解的优势及可能达成的效果。在张XX的积极推动下,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基于协商结果,决定向法院申请撤诉。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原告鲍XX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1190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XX负担。
五、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张XX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调解沟通的重要作用,没有一味推动诉讼程序,而是从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出发,积极搭建双方协商的桥梁。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耐心的沟通协调,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促成纠纷友好解决。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及诉讼成本,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还保障了撤诉程序的合法合规进行,体现了高效、务实的纠纷解决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