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曾X,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系湖北XX律师。
被告:孙X,男,汉族。
2024年5月起,被告孙X多次向原告XX公司采购无纺布辅料,原告依约分批次供货,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24年5月至6月原告供货价值44290元,孙X仅支付8000元,尚欠36290元;2024年12月原告再次供货10195元,孙X未支付该笔货款。2025年1月9日,双方对账确认孙X累计拖欠原告货款46485元,经原告催要,孙X仍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尾款46485元;2.判令被告以464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5年7月15日对该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就货款支付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及诉讼费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和解意愿。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具体调解结果如下:
1. 被告孙X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46485元及诉讼费481.07元,上述款项分6期支付:2025年8月15日前支付8000元及诉讼费481.07元;2025年9月至12月每月15日前各支付8000元;2026年1月15日前支付剩余6485元。
2. 若被告孙X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项及利息(以4648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8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原告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 本案案件受理费962.14元,减半收取481.07元,由被告孙X负担,该费用随第一期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法院已收取原告的诉讼费不再退还。
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