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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协议约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仅让原告负担保全费,最大限度减少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支出,实现了“回款优先、成本可控”的诉讼目标。

案件详情

赠与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刘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湖北XX律师。

被告:叶X,男(原告配偶,后原告撤回对其起诉);李X,女。


原告刘X与被告叶XX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X在刘X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向被告李X赠与大额财产,累计金额达37万余元。刘X认为,叶X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叶X对李X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X返还赠与款37万元,同时由李X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3年4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刘X自愿撤回对被告叶X的起诉,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随后,法院主持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李X围绕赠与金额、返还方案、费用承担等核心争议展开协商,在法院的居中协调下,双方逐步达成一致的和解意愿。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具体结果如下:


1. 被告李X于2023年6月1日前,向原告刘X返还赠与款25万元;


2. 原告刘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李X负担;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刘X负担。


调解理由


1. 案涉赠与财产系原告刘X与被告叶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叶X未经刘X同意擅自处分,该赠与行为本身存在效力瑕疵,原告有权主张返还;


2. 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3. 调解协议兼顾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与被告的履行能力,既有效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也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化解,符合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与精神。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法院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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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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